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进赌场还收门票?黄山男子开设赌场获利3万元被判刑

   为牟取非法利益,男子马某租用农户房屋或在自己家中等处,提供赌具、开设赌场,并以收取所谓门票的方式,从中获利3万余元。日前,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准许上诉人马某撤回上诉的终审裁定。据此,一审黟县人民法院以开设赌场罪,判处马某有期徒刑10个月,并处罚金1万元;其所退赃款人民币3万元予以追缴,上缴国库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。

  据了解,现年27岁的男子马某系黟县宏村镇人,无业。2016年7月至8月份,马某租用黟县碧阳镇深冲、马道等村及宏村镇屏山等村的农户房屋,乃至在其位于宏村镇龙江村的自己家中等地方,提供赌具,设置流动赌场,供孙某、章某等30余人,以”摇单双”的方式进行赌博,累计20余场次,还就此以向入场参赌人员收取”门票”的形式,从中获利共3万余元。同时,还组织储某、何某等人在赌场从事维持秩序、收钱、望风及为参赌人员引路等活动。最终因东窗事发而被查获。不过,该案在审理过程中,被告人马某的亲属代为退缴赃款3万元。

  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马某租赁场所,提供赌具,供他人进行赌博,其行为已触犯刑法,构成开设赌场罪,应依法处罚。鉴于被告人马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,当庭自愿认罪,且在案发后退缴全部赃款,具有法定、酌定从轻处罚情节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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